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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球物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辽宁省地球物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 : Geophysical Society in Liaoning ( 英文缩写GSL).

 

第二条 本学会是我省地球物理科技工作者自愿组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科技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学会的主要组成单位是省内各个自愿加入的、从事地球物理领域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学会是我省地球物理学界的学术性民间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地球物理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地球物理科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百花齐放, 百家争鸣”、民主办会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发扬学术民主, 树立良好的学风, 目的是提倡尊重真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公德。团结、组织我省地球物理科技工作者积 极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 促进地球物理学科的发展, 出成果、出人才, 为国家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业务主管单位为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 登记管理机关为辽宁省民政厅。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设在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95号辽河油田分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计算所 ( 邮政编码 12401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加强省内地球物理工作者的联系和团结,加强同国 内外地球物理科技团体和个人的友好联系,积极开展国内及国际学术交流,组织学术探讨和科学考察, 活跃学术思想, 交流工作经验,促进学科的交叉渗透, 提高学术水平, 推动本学科的发展。

() 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及地球物理学科发展需要, 组织本学科有关专家对有关国家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 战略、政策等重大问题提出积极的建议或决策性意见,在国家政策法规许可范围内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地球物理技术方面的咨询服务,宣传推广本学科领域新方法、新技术,促进先进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努力发挥本学科在国家经济建设和学科发展中的作用。

() 编辑出版与地球物理学学科理论、技术相关的学术书刊和音像制品。利用多种形式推进科技进步, 促进知识更新, 提高会员学术水平, 协助会员开拓更广泛的活动领域。

() 发现并推荐人才, 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  

() 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地球物理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

() 积极开展与地球物理有关的科技项目的技术开发、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经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 进行与地球物理有关的科技项目的论证、科技成果的评定与推广、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 促进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

() 建立健全学会组织发展会员, 做好服务工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事业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凡我省从事地球物理及有关专业工作,承认和拥护本学会的会章,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符合会员条件的, 均可申请入会 。

() 个人会员:

1. 具有相当于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的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

2. 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研究生 ;

3. 高等院校毕业,从事地球物理科技工作三年以上, 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或虽非本科毕业 , 但具备本条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4. 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管理工作者。

() 团体会员: 与地球物理学科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以及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 个人会员需本人申请, 由本会一名会员介绍, 经本会批准。

() 团体会员由入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 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 按中国地球物理学会的要求, 本会成立之前加入中国地球物理学会的辽宁籍会员, 至本会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会会员, 由本会统一组织管理。以后加入本会的会员,也同时由中国地球物理学会接纳为其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

() 个人会员:

l. 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2.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3. 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

4. 优先取得学会刊物和学术资料 ;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6. 遵守本会的章程,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7. 执行本会的决议, 热心学会工作, 积极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 ;

8. 按规定交纳会费 ;

9.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报告和科普作品; 对学会的发展和国家建设提出建议;

l0. 推荐和介绍新会员。

 () 团体会员

1.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

2. 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约有关科学技术活动 ;

3. 就该单位有关技术问题, 优先获得本会有关资料、信息、 科技咨询和参加本会举办的培训班 ;

4. 遵守本会的章程 ;

5. 执行本会的决议, 积极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6. 按规定交纳会费;

7. 团体会员, 如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交纳会费者 , 经提示仍不交纳者作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提示仍不交纳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名誉称号 :

( ) 对地球物理学会的创建、建设和改革做出重大贡献, 担任过学会理事以上职务, 因年事己高等原因而不能继续担任学会领导工作的同志,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由理事会或辽宁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授予终身荣誉理事称号,并发给证书。荣誉理事可参加学会相应的活动, 继续发挥余热。

( ) 凡对地球物理科学技术和学会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推荐,学会理事会或辽宁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 ) 根据学会发展需要聘请在地球物理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影响的高级专家、学者作为学会的名誉理事长以期指导学会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辽宁省会员大会(或辽宁省会员代表大会)。辽宁省会员大会(或辽宁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 ) 制定和修改章程和会费收取标准、办法;

( ) 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长 ;

(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 ) 决定终止事宜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辽宁省会员大会(或辽宁省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辽宁省会员大会(或辽宁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辽宁省会员大会(或辽宁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的日常工作,对辽宁省会员大会(或辽宁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职权是 :

( ) 执行辽宁省会员大会(或辽宁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 ) 选举产生和罢免副理事长、秘书长 ;

( ) 筹备召开辽宁省会员大会(或辽宁省会员代表大会);

( ) 向辽宁省会员大会(或辽宁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 )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

(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

(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 )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 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 十一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 但不得超过两届。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第十七条中的第( )( )( ) ( )( )( ) () 款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 )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必须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学会工作 ;

(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具有民主办会的作风 ;

( ) 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规定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的, 由辽宁省会员大会(或辽宁省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 召集和主持辽宁省会员大会(或辽宁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 检查辽宁省会员大会(或辽宁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 ;

(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 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

( )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 )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秘书处是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处理学会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处的工作,秘书处包括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部、室的专、兼职人员。学会所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均采用聘任制。

 

第三十条 根据地球物理学科的发展及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各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独立学术机构,负责并独立开展各专业或学科的学术活动。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增减专业委员会由理事会决定后,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专业委员会的委员由上届委员会常委会提名, 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备案聘任, 委员中应尽量吸收理事会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为 1-10 人时 , 可设 3-5 人的常委会 ; 委员人数在10人以上时, 5 -7人的常委会, 由专业委员会选举(包括通讯选举)产生。常委会设主任1, 副主任1- 2,由常委会推荐产生, 经学会理事会同意后聘任 ; 秘书1,由主任提名 , 报理事会备案。为便于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可请专业相近的科研、生产及教学单位为支持单位。

 

第三十一条 学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办事机构。办事机构的职责是协助理事会对有关的专业工作进行协调,提出建议。办事机构主任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讨论后聘任;其成员由主任提名,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聘任。各办事机构设秘书1,由主任提名,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在业务上接受中国地球物理学会的指导。

 

第三十三条 凡有5名以上会员的企、事业单位可设立会员小组, 会员小组是本学会的基层组织,负责本单位会员的学会活动和会员管理工作。会员小组受本学会和地方学会的领导。会员小组设组长1,会员人数多的可增设 13 名副小组长,小组长及副组长由会员选举产生, 报本学会和地方学会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

( ) 会费 ;

( ) 捐赠 ;

( ) 政府或企业资助 :

(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 ) 利息 ;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辽宁省会员大会(或辽宁省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辽宁省会员大会(或辽宁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修改后,须在辽宁省会员大会(或辽宁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办理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辽宁省会员大会(或辽宁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 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版权所有:辽宁省地球物理学会
电话:0427-7290347  邮箱:
lndqwl@163.com    网址:www.lngeo.org
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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